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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采风|乐清检察: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625期】

温州检察 2021-04-28

基层采风

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编者按

40年砥砺奋进,40年春风化雨。40年来,温州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发展大局,聚焦监督主责主业,推进检察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温州检察机关需要新作为。近日,温州市检察院启动“共筑温州检察梦  携手奋进新征程”基层采风活动,在字里行间感知基层检察院顺应改革、服务发展的生动实践。



《温州日报》专栏版面



做好诉前“体检” 把握诉后“诊断” 抓牢判后“复查”


第一站: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计划中应当耗时三天的一场“恶战”,在五个小时庭审中,悄然结束。今年2月,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网络兼职诈骗团伙案庭审现场,在公诉人坚定有力的指控下,30位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均表示认罪伏法。很难想象,这是一起犯罪金额超过230万、受害人高达2155人、犯罪事实多达27节的30人特大网络诈骗团伙案。


这是乐清市检察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也就是要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公正裁判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围绕这一背景,该院积极主动推进改革,走出了一条有效助推庭审实质化的路子。记者采访了解到,在证人出庭、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诉讼监督等方面,乐清市检察院取得显著成效。


团 | 结 | 奋 | 进     振 | 兴 | 中 | 华


诉前“体检” 

构建检警良性互动


近日,乐清市发生“失联男孩”母亲陈某编造虚假警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事件。获悉此案后,乐清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侦监部检察官赴乐清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了解案件经过以及查阅取证情况后,该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强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准确研判案件定性、依法规范取证等建议。


诉讼制度的改革对侦查、起诉等环节提出了必须经得起实质化庭审检验的更高要求。通过多年实践,乐清市检察院以证据为核心,突出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倒逼提高侦查取证质量。2018年,该院侦监部门提前介入一系列重大案件,特别是主动提前介入“顺风车司机凶杀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点赞”。今年以来,共引导公安机关侦查54次,其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意见21次,公安机关主动联系检察院要求听取检察意见33次。同时,该院还强化自行补充侦查,主动对4件案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调取证据10余份,有力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案件“立得下”“诉得出”“判得了”。


为了与公安机关开展良性互动,该院建立一年一度的刑事侦查优秀案例评比和瑕疵案例通报制度。开展两年来,该院将优秀侦查案例及瑕疵案例向公安机关发文通报并附上分析点评,促进公安机关提升侦查办案水平,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庭上“诊断”

四类人员出庭作证


在改革中,四类人员(即刑事案件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出尽出”在乐清市检察院已成共识,并得到积极践行。


在一起非常典型的“零口供”盗窃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差,拒绝配合调查,以记忆不清为由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监控视频亦无法清晰辨认。经过公安机关图像资料鉴定,证明确系同一人。即便如此,在法庭调查环节,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仍提出异议,认为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


为了在庭审中查明案件真相,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法庭上,鉴定人从专业角度客观陈述图像比对鉴定的原理、依据、技术手段,并就鉴定文书中涉及的包括31处细节特征如何确定、检材失真是否影响准确度、如何得出同一性结论等专业性问题进行回答。事实阐明了案件真相,主审法官就此作出了公正的宣判。


为了更好地开展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工作,乐清市检察院进一步细化制定出台《刑事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工作指引》,主动提请四类人员出庭作证29件47人,有效提升指控效果。


判后“复查”

抗诉促进合法公正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要重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抗诉作为促进审判合法和裁判公正的龙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7年9月,乐清市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判决书、裁定书同步审查办法(试行)》,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实时审查,发现抗诉线索、提出是否抗诉建议,并对起诉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在2017年发生的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许诺可以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收取被害人好处费共计13余万元后,却做了假证给被害人。同年12月,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但因在犯罪金额认定上存在意见分歧,2018年3月,法院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量刑建议差距较大。


该院及时启动同步审查,认为黄某某使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13万余元,在其控制该笔钱款时,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既遂。黄某某归还被害人10万元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但不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遂决定提起抗诉。


2018年11月3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今年以来,依据同步审查试行办法,乐清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11件,目前已改判5件。


同时,该院把纠正冤假错案作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拓宽控告申诉线索来源渠道,积极运用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提升再审监督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共提请抗诉5件,已改判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法院已采纳2件。对不宜提出抗诉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情形,该院充分发挥非抗诉监督手段的补充作用,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口头监督、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努力实现刑事审判监督质量、效率、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乐清检察院40年结硕果


1979年4月16日,乐清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同日挂牌,并启用“乐清县人民检察院”印章,开始办公。

1980年2月,立案侦查柳市烟糖批发部保管员兼开票员林某,利用职务窃取香烟4140条贪赃大案。

1989年7月8日,立案查处陈某、侯某某挪用银行库款16.8万元的经济大案。

2000年1月12日,乐清市首例由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再审原审原告人刘某霞诉被告人刘某通贷款纠纷案开庭审理。


2004年4月1日,由乐清市检察院查办并公诉的全省首例串通投标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南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2月20日,侦查监督科一级检察官连志英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

2014年2月12日,首次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省级“先进基层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16日,乐清市检察院被评为第六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2018年4月17日,由乐清市检察院办理并提起公诉的温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应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 31.91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 3万元。


2018年11月27日,乐清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文字 | 李尖

排版 | 碧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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